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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决定
来源: 惠州市鞋业商会 发布时间: 2019-03-27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极具活力的民本经济、富民经济,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壮大发展民营经济,拓宽城乡居民就业渠道,增加财税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助推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壮大发展民营经济"九大行动",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全市民营经济形成集群发展的格局和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发展后劲持续增强、结构调整更加优化的发展态势。
  --到2015年,力争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15%,总量达到1400亿元,占全市GDP比重40%;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达到250家,其中十亿元以上企业30家,五十亿元以上企业10家,百亿元以上企业5家。
  --到2017年,力争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15%,总量达到2000亿元,占全市GDP比重40%;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达到400家,其中十亿元以上企业50家,五十亿元以上企业20家,百亿元以上企业8家。
  --到2020年,力争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15.5%,总量达到3300亿元,占全市GDP比重46%;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达到600家,其中十亿元以上企业80家,五十亿元以上企业30家,百亿元以上企业12家,实现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实施鼓励创业行动
  (一)激活民间投资。坚持"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环大亚湾新区、仲恺高新区及各重点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参与航空港、惠州港、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和相关市直单位配合)
  (二)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投入3000万元、到2017年达到1亿元,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领域具有成长潜力的项目,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型民营创业企业。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吸引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实施创业鼓励计划。5年内引进1000名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国内外人才来惠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利息发生额20%的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外事侨务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积极创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进仲恺、大亚湾两个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15年底全市建立8个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鼓励创业型、高成长性民营企业进驻创业基地,在一定期限内以政府补贴的优惠价格租赁办公、科研及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实施驱动创新行动
  (五)加快转型升级。用好市级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现代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节能降耗、信息化、外经贸等财政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项目特别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重大核心基础技术项目给予积极支持。进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且项目属于园区重点产业的民营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扶持政策,改造提升纺织服装和制鞋、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家用电器等优势传统产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配合)
  (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展民营企业新型科研机构,对被评为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对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择优给予经费补助。到2017年,组建10家大型企业(集团)专业领域科研中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成果激励政策,对新荣获国家科技五奖、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企业需求和产业聚集情况,统筹规划全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明确平台建设总体目标、发展方向和布局重点,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年内搭建25家民营企业科技服务平台;推动行业自主研发,组建石油化工研究院、电子信息研究院等5家产业公共技术研究院;组建一批产学研创新联盟和院士工作站;以仲恺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龙头,鼓励各县(区)加快科技孵化器群建设,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源头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八)加强品牌建设。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积极培育我市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省、市政府质量奖。对以自有品牌出口的中小民营企业,在(国)境外获得专利授权、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费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实施强企壮企行动
  (九)设立强企壮企扶持资金。本《决定》实施后,对第二产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且该企业在本地纳税额占其本地营业收入4%以上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其中突破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突破5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突破10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突破50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第一、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行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500亿元且本地纳税额占本地营业收入1%以上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政府按相应档次奖励金额的50%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发展总部经济。建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吸引外地优势民营企业扎根惠州,形成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总部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民营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一)支持兼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大企业合资合作,增强资本实力;通过参股、联合、独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并购、重组、合资等方式进行扩张,实现集团化发展。符合产业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兼并重组建设项目,确实需要扩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外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十二)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本《决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厂房,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进行加层改造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省、市有关"三旧"改造政策,参与"三旧"改造。(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三)鼓励企业"抱团发展"。围绕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汽车和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四大支柱产业延伸产业链,着力发展中下游及关联产业,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合作配套,着力构建纵向拓展延伸、横向关联配套的产业网络。各重点园区规划一定区域,让民营企业进园集聚发展。根据民营企业传统优势和惠州新的发展形势,规划一批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专业特色镇,着力打造惠城区中国男装名城和丝光棉生产基地、惠东中国女鞋生产基地、博罗园洲服装专业镇等区域品牌,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四)引导中小微企业上规模。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道路。遴选100家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以下简称"三高")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提升中小微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到2017年,百家"三高"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实现倍增式成长。(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五)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积极促成土地、房产、环保、税务等部门出台权证"无成本变更"、税费"无负担过渡"等配套政策,建立比较完善的"个转企"政策保障体系。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流程,提高登记效能,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税。(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实施融资助企行动     
  (十六)扶持企业上市。扶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推进民营企业利用天津股权交易所、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股权交易平台进行股权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可转换债、私募债等市场化手段融资。对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实现股权融资的民营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分局配合)
  (十七)整合资金设立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信用基金。首期投入10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力争到2017年达到1亿元规模,资金来源从市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整合。通过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为一批"三高"民营企业在银行取得贷款提供增信,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优质成长型民营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分局配合)
  (十八)加大信贷支持。尽快出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探索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新途径。压缩信贷审批流程,力争在信贷规模上使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并保持增量逐年提升。引导银行主动让利,降低融资成本,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分局配合)
  (十九)探索开展物流金融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上下游企业的全景式供应链融资方式,发展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代客结算、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等新兴业务,开展以结算及融资配套的延伸金融服务。用好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物流金融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物流园区、公共仓库等基础建设,推动我市金融业、物流业与制造业"三业融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配合)
  六、实施市场开拓行动
  (二十)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加快建立"惠州产品展示馆"。举办"惠货全国行"、"惠货全球行"产品展销会,为民营企业免费提供参展平台,开拓国内外新兴市场。对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大型展销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助。支持民营企业进驻省外广东商贸城、名牌名品贸易中心,在省外设立惠州产品直营中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十一)创新商业模式。由政府部门牵头,加强与阿里巴巴、腾讯等知名电商企业合作,为民营企业展示形象、开展电子商务搭建平台。升级惠州产品网上展销平台,实现民营企业产品在淘宝、天猫、京东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的全网营销,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作用,引进专业电子商务服务商,为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培训、咨询、技术、金融、物流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十二)加大出口信保。加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扩大信用保险对民营经济的渗透率,力争参保企业数年均增长20%,加大各级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加强专业技术服务力量,提高民营企业抗风险与抓订单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配合)
  七、实施人才支撑行动
  (二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成功引进的院士、省级突出贡献专家、拥有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按照市"天鹅计划"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各级政府设立统一的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平台,降低来惠工作生活门槛,提高吸引力,解决民营企业因规模、实力等因素难以引进人才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四)加强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市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培训资金300万元,组织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进入各级党校、高校和海外名校培训;培育一批博士企业家,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素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外事侨务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五)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首席技师"培养工程,遴选一批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补助。实施"万名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建立10个高技能人才实践培养基地,每年培养1万名以上高技能人才。加强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共建技能培训专业和课程,对院校新开设的紧缺型专业、特色专业给予一定补助。积极向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宣传职称评审政策和办法,畅通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做好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业技能人才鉴定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十六)实施英才留惠计划。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本地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享受10名高技能人才年入户指标和10套各级政府出资建设的公租房优先申请权。民营企业领军人物、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子女,优先就近安排就读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服务,构建"一口受理、全程代理、一站办结"的服务机制,协助办理落户、创业、住房、医疗、社保、配偶工作、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手续,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精细化、个性化、全方位服务。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八、实施减负惠企行动
  (二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惠州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依法办理各项税收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缴纳税款。在出口退税指标充裕的前提下,对单证和信息齐全、审核无误的民营企业应退税款加快退税审批进度,做到应退尽退。民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收入,符合政策规定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惠州海关、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八)减免行政性收费。对民营企业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在省定征收标准范围内,调低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不便按营业(销售)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由每年每户30元减按每年每户20元计征;外贸企业实际营业(销售)总额在30亿元以下部分按0.45‰计征,超过30亿元的部分按0.1‰计征;民营企业实际营业(销售)总额30亿元以上部分按0.1‰计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降低30%。人事代理整体服务费用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免征收企业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和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十九)降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准入门槛。规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增加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应占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九、实施优化服务行动
  (三十)大力转变中小企业局职能。科学制定民营企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发挥好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组织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法律等服务,打造成为民营企业服务之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十一)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加快完善"信用惠州"网,实行诚信示范企业联动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惠州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对评定的诚信示范民营企业,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13〕1号),给予税收管理、企业年检、人力资源、科技管理、政府资金安排、融资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相关市直单位配合)
  (三十二)提高民营企业家政治社会地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授予相应的荣誉,优先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荣誉市民,增加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机会。设定每年6月为"企业服务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了解情况、倾听呼声、解决问题,大力宣传扶持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统战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对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道路、车站、公交线路、广场、公园、建筑等公共资源可根据企业申请以企业名称进行命名。企业名称需要冠以"广东"、"华南"、"中国"字头的由市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在高速公路或其他交通要道设置若干个公益性广告牌,滚动对企业进行形象展示和宣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惠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事项审批时间缩短为4个工作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缩短为39个工作日。建设"惠州网上注册易"平台,确保出证时间缩短40%。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全面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9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重点项目,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代办制"服务,由专人全过程跟踪服务,代办全部手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统一办理。设立惠州检验检疫政务大厅,提高报检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十五)保障生产要素供给。加快电网建设,对民营企业用电报装提供便利,优先采用"带电接火",缩短办电时限;建立"一对一"客户服务经理制度,及时解决企业的电力问题。结合工商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加快推进经营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网同价。(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惠州供电局、市水务局、市物价局配合)
  (三十六)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和建设一批检验检测平台,重点建设数码电子产品和LED光电产品2大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筹建电池产品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打造加工贸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金融信息预警系统、"公共外库"等服务平台,基本建成满足民营企业专业化、个性化需求的综合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外经贸局、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十七)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除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检查等特殊情况外,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执法检查。每年年初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对企业初次、轻微的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帮助整改等措施,引导企业依法依规有序经营。变检查为服务,帮助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自我约束的规范经营机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实施协调保障行动
  (三十八)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壮大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党政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骨干企业制度。各县(区)要加强发展民营经济的机构建设,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落实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揽、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十九)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咨询服务机构。在市和县(区)中小企业局投诉服务中心加挂民营企业发展咨询中心牌子,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引。开办相关培训课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
  (四十)畅通意见建议表达渠道。在市委、市政府网站设立"民营企业家直通车信箱",市委督查办、市政府督查办收集和处理民营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规范受理和处置民营企业投诉,在各县(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设立统一投诉受理平台,健全网上投诉受理机制,实现分级受理、即受即办。制定民营企业投诉处置工作规范,明确投诉处置程序和时限。建立定期督办、反馈承诺、投诉情况和处置结果公开以及跟踪回访制度。
  (四十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支持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凡依法可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事项,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办理,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发挥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等协会(商会)的作用,就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情况、有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专题报告,由有关部门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示。
  (四十二)抓好政策落实。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召开政策宣传会,上门宣传,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反馈,市、县(区)党委、政府督查办,联合纪检监察部门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要按"半年一调研一小结,一年一座谈一总结"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实行"问责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影响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决定》,按照强化系统性、突出实用性、确保操作性的原则,及时制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形成一揽子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本《决定》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联营、外商独资、港澳台商独资以外的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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